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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玉荣与被执行人王丽荣、田成军健康权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荣,王丽荣,田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荣,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东凤镇二道边村大杨铺组314。被执行人王丽荣,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东凤镇二道边村大杨铺组317。被执行人田成军,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东凤镇二道边村大杨铺组317。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7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荣与被执行人王丽荣、田成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