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姚云顺与魏义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云顺,魏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姚云顺,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魏义彬,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姚云顺与魏义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魏义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义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义彬存款905.8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