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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金融借款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财保6号申请人: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东渡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5090388-9。负责人:陈伟强,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崔庄南路南、新庄北路北、园中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8769446-3。法定代表人:姜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焦山村崔庄南路南、大寨路东第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663690-5。法定代表人:姜兆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7126040-9。法定代表人:黄车床(HUANGCHECHUANG),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姜峰,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胡苏梅,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因金融借款事宜产生纠纷,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准备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五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用其银行存款2800万元为担保物,自愿为申请人徽商银行淮北杜集区支行提供担保并承担因诉前财产保全错误而致使被申请人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淮北杜集区支行与五被申请人金融借款纠纷关系明确,徽商银行淮北杜集区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银行存款280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五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杨立义审判员  袁新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