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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李润生与被告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生,方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李润生,男,汉族,1955年3月1日生,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被告方杰,男,汉族,1970年1月9日生,工人,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生与被告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润生负担。审 判 长  刘召海审 判 员  穆峻秀助理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亮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