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兰新德、毛克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新德,毛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兰新德被执行人毛克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民初字第001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毛克文(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克文(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克文(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毛克文(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0的存款人民币15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