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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有财与万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财,万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王有财。被执行人万景明。申请执行人王有财与被执行人万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景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有财14.4万元、诉讼费1590元、执行费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有财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万景明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庆审判员  王革生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