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谷勤正、吕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谷勤正,吕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保66号原告XX。被告谷勤正。被告吕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谷勤正、吕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谷勤正、吕华忠的财产在限额55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谷勤正、吕华忠的财产在限额55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双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