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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钱领弟与刘志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领弟,刘志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钱领弟。委托代理人王春霞,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治水,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勇。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领弟诉被告刘志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钱领弟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举办的网上司法拍卖活动中,竞得被执行人刘志勇名下保定市花园街小学院内1-2-201房屋,而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8日针对刘志勇买卖合同执行纠纷案,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锡惠检民(行)执监[2015]32020600003号检察建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赵峻涛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高 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