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广连、黄兴华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广连,黄兴华,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谭雪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广连,绰号“小玲”女,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兴华,曾用名黄海,绰号“八哥”,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玖益,曾用名黄海,绰号“阿狗三”,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志富,曾用名刘十四弟,绰号“鸡鸡”,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华锋,绰号“乌龟”,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谭雪英,绰号“阿欣”,女,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兴华、赵广连、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谭雪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广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林铁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广连及原审被告人黄兴华、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谭雪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根据受案登记表,购物发票复印件,邓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南宁市药物依赖检测服务中心检验报告单,抓获经过,黄兴华进看守所前的体检表,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被害人宁某、邓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王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兴华、赵广连、何玖益、刘志富、谭雪英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认定:201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黄兴华、赵广连、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谭雪英等人,以南宁市西乡塘区宜兰湾小区7栋B单元1205号房为窝点,由团伙内的女性成员通过QQ、微信认识陌生男性,并在约见陌生男性喝酒、喝咖啡过程中,在对方酒水或饮料中掺放致幻药物,再由团伙内男性成员以女性成员亲戚朋友身份与被害人赌钱,并在赌博过程中以特殊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有:一、2013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赵广连及同伙“小丽”(另行处理)将“小丽”之前通过QQ聊天认识的被害人宁某约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西大正门旁上岛咖啡213号包厢吃饭、喝酒。在赵广连、“小丽”向其他团伙成员发出下药成功的信息后,被告人黄兴华、谭雪英、何玖益、何志富、何华锋等人先后去到现场。黄兴华等人引诱宁某参与玩“三公”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通过特殊手段骗取被害人宁某现金20000元,并持宁某银行卡去南宁百货购买金饰消费108621元。经检验,被害人宁某的尿液中检出甲基安非他明。二、2013年11月13日23时许,该团伙内部成员谢某(未成年,另案处理)与赵广连将谢某之前通过微信认识的被害人邓某约至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旁浅湾咖啡厅喝咖啡,被告人赵广连伺机邓某饮料中下药并向其他团伙成员发出信息,之后被告人黄兴华、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王某(未成年,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去到现场,后引诱邓某参与赌钱,在赌博过程中通过特殊手段骗取被害人邓某现金21000元,后又持邓某银行卡以取现及转账方式获得共计189000元。经检验,被害人邓某的尿液中检出甲基安非他明。另查明:被告人谭雪英于2013年8月8日在南宁市新阳路被公安人员抓获。谭雪英于2013年10月8日带领公安人员去到南宁市台湾街宜兰湾小区7B栋1205号房搜查,公安人员从该房间的冰箱内查扣到二个装有液体的白色小塑料瓶,分别标注“磺胺醋酰纳滴眼液”和“滴眼用利福平”字样。同案人谢某、王某于2013年11月13日被抓获,二人于2013年11月14日带领公安人员去到南宁市台湾街宜兰湾小区7B栋1205号房搜查,公安人员在房间的冰箱内查获并提取了一个装有液体的白色小塑料瓶(标注“盐酸吗啉胍滴眼液”)、一个黄色小玻璃瓶。从其中一个卧室的包里查获并提取了一个装有液体的白色小塑料瓶(标注“马来酸噻吗洛尔滴眼液”)。谢某、王某辨认出查获的塑料瓶内的液体就是作案所用药品。被告人黄兴华、刘志富、何玖益于2013年11月14日22时30分许在南宁市新阳南里雅里古玩城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何华锋、赵广连于同日22时23分许在南宁市台湾街宜兰湾小区7B栋1205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兴华、赵广连、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谭雪英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兴华、赵广连、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参与诈骗338621元,被告人谭雪英参与诈骗128621元,均数额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在参与的犯罪中,事前预谋,事中分工合作,事后平均分赃,各被告人在参与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按照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谭雪英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兴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赵广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三、被告人何玖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四、被告人刘志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五、被告人何华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六、被告人谭雪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七、责令被告人黄兴华、赵广连、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谭雪英向被害人宁某退赔经济损失128621元;被告人黄兴华、赵广连、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向被害人邓某退赔经济损失210000元。赵广连上诉称,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是主犯,在第一起犯罪中,不是其下药给被害人吃,不应排在第二位;其被抓后将身上的银行卡交给办案警察取钱,退赔了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广连与原审被告人黄兴华、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谭雪英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广连与原审被告人事先共谋,通过下药引诱被害人赌博,采用非正常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建议二审法院驳回赵广连的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且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法庭庭审举证、质证属实。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广连未向本庭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广连与原审被告人黄兴华、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谭雪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约被害人吃饭、喝咖啡等的过程中采用掺放精神类药品引诱被害人赌博,通过非正常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赵广连及黄兴华、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参与诈骗338621元,谭雪英参与诈骗128621元,均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赵广连与黄兴华、何玖益、刘志富、何华锋、谭雪英事前商谋,分工合作,均直接实施了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谭雪英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赵广连提出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是主犯;在第一起犯罪中,不是其下药给被害人吃,不应排在第二位;其被抓后将身上的银行卡交给办案警察取钱,退赔了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在共同诈骗过程中,赵广连与另一同伙事先将被害人约到咖啡厅,由其配合另一同伙或由其本人下药给被害人吃后,通知其他同伙到达咖啡厅引诱被害人参与非正常的赌博骗取钱财,赵广连对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起到关键作用,原判认定其是主犯并排在第二位并无不当;在案材料无证据证实赵广连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庭审中赵广连亦无法说清其通过办案民警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原判根据赵广连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赵广连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检察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海金审 判 员 李 英代理审判员 蒋治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