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德超与杜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超,杜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366号原告:刘德超。被告:杜文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超诉被告杜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超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为472元,由原告刘德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