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高毅与沈阳新荣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毅,沈阳新荣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高毅,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执行人沈阳新荣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旧站路50-1号332。上列当事人为高毅与沈阳新荣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阳新荣电力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沈阳沈河支行(账号为:722xx)的存款人民币13,922元(壹万叁仟玖佰贰拾贰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兴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