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霍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霍某甲,霍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甲。被执行人吕某乙,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吕某甲之父。被执行人霍某甲,被执行人霍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甲与被执行人霍某甲、霍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