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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789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戴燕,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0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燕到庭参加诉讼,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春天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慧聪,2010年9月27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慧翔。被告系招婿到原告家,当时原告还不满20岁,又没有母亲,与被告相识时间很短,缺少了解,草率结婚。被告生性好逸恶劳,整天上网打游戏,不顾家庭和孩子,从不知挣钱养家,为此婚后夫妻多次争吵。2012年6月双方又因此事争吵离婚,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婚后原告一直生活在痛苦的婚姻生活中,身心疲惫,绝望之余原告曾于2014年2月和2015年2月两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贵院没有支持。如今被告还是杳无音信,原告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在名存实亡的婚姻中煎熬生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早已符合我国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摆脱这充满痛苦的婚姻生活,特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长子李慧聪由原告抚养,次子李慧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2008年秋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慧聪,2010年9月27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慧翔。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琐事有时产生矛盾。李某曾于2014年2月23日和2015年2月24日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未被判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已分居约4年,自原被告分居至今李慧聪由李某抚养,李慧翔由徐某家抚养。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某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原被告结婚登记记录证明、(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李慧聪及李慧翔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调查徐某母亲的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登记结婚,所以双方婚姻基础较好,但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双方至今已分居约四年;李某已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虽未被判准,但双方自判决后并未和好,现李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的母亲也认为双方不能和好。由此可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自原被告分居至今李慧聪由原告李某抚养,李慧翔由被告徐某家抚养,原被告也没有提供两个儿子继续由各自抚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证据。因此,李慧聪仍应由李某抚养,李慧翔仍应由徐某家抚养,抚养费各自理。被告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李慧聪由原告李某抚养,李慧翔由被告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现民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