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7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707-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穆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靖宝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汝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