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江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6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25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晓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至8月初期间,被告人江某伙同张某甲、彭某甲、彭某乙、王某甲(均已判)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凤屿中街××号×楼后间开设赌场,召集他人以“扑克牌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抽取10-50元不等的头薪。被告人江某及彭某乙于同年8月初退出股份。至此,该赌场累计押取头薪20000余元,2015年8月11日晚,该赌场被查获,现场另抓获涉赌人员18人,查获赌资10000余元。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提供场地,并以每天收取场地费100元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2700元。案发后,张某甲、彭某甲、彭某乙、王某甲分别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5000元、5000元、2700元。被告人江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江某供认实际获利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彭某甲、彭某乙、王某甲、牟某、王某乙、曹某、彭某丙、张某乙、滕某甲、郑某、张某丙、彭某丁、杨某甲、彭某戊、黄某、李某、杨某乙、张某丁、袁某、滕某乙、彭某己、彭某庚、聂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暂扣款票据,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能主动到案,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江某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美新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