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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2225深圳市金城银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加利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城银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众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加利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225号原告深圳市金城银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水贝工业区10栋B座首层01号。法定代表人边战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漠、张柳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众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水田二街49号5栋东一层101A。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波,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凯文,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加利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四路42号万山珠宝园B座01-15。法定代表人李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八案及侵害商标权两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十案中对被告深圳市加利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城银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加利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黄天姣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中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