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帮君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04行初66号起诉人李帮君。2016年4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帮君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请求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起诉人公安部出具的公复驳字【2016】3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决撤销被起诉人河北省公安厅出具的编号2016年(答)2号《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判决被起诉人河北省公安厅限期对收到的起诉人2016年1月3日具文的《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调取的政府信息,依法作出答复。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河北省公安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获取被起诉人河北省公安厅多次出具的《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河北省公安厅多次向起诉人出具《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如:2015【答】6号、2015【答】9号、2015【答】10号、2015【答】15号、2015【答】16、2015【答】17号、2015【答】18号、2015【答】19号、2015【答】20号、2015【答】24号、2015【答】25号、2015【答】26号、2016【答】2号、2016【答】3号、2016【答】4号,后起诉人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复议,公安部以河北省公安厅所作答复并无不当,驳回了申请。并多次出具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如:公复驳字【2016】4号、公复驳字【2016】5号、公复驳字【2016】11号、公复驳字【2016】12号、公复驳字【2016】13号、公复驳字【2016】31号、公复驳字【2016】32号、公复驳字【2016】33号、公复驳字【2016】34号。综上,起诉人要求信息公开,实质上只是提出异议,对起诉人权利义务未不产生实际影响,现起诉人以信息公开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提起的诉讼本院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金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