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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赵某某,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秋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