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洋与李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李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王洋,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明鑫,女,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诉被告李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王洋。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