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洋与李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李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王洋,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明鑫,女,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诉被告李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王洋。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