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4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沈阳前进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孙玉良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前进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孙玉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4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前进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南路43-6号。法定代表人:安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波,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良,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委托代理人:罗玉德,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前进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玉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沈阳前进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前进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前进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前进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春野审判员 董 莉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席红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