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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靳相竹与丁保军、张运山、张宗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广,王红彩,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广,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彩,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南路与金水路交叉口永和国际广场C区。上诉人高志广因与被上诉人王红彩、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高志广、王红彩、国元农业保险河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志广承担。本能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骥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