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吕其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吕其民,新泰市瑞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民终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负责人:董和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朝阳。法定代表人:王凤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南,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其民,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军涛,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瑞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以下简称新泰人民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物流公司)、被上诉人吕其民、被上诉人新泰市瑞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途货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泰人民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勇、被上诉人蚂蚁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南、被上诉人吕其民的委托代理人张军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瑞途货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16日4时40分许,吕其民驾驶鲁J×××××号货车沿宁洛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漯河段北半幅545KM+100M处时,撞上前面因交通事故堵塞停车的冯喜宅驾驶的冀F×××××(冀F×××××挂)号车,造成吕其民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漯河市交警支队南洛高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吕其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喜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原告蚂蚁物流公司委托,漯河市守正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意见:未销售的八辆车的车辆损失总价值为115125元,其中的七辆车的贬值损失的总价值为89000元。支出评估费10200元,施救费7100元。鲁J×××××号货车在被告新泰人民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200000元),出险时均在承保期间。鲁J×××××号货车挂靠于被告瑞途货运公司。另查明,开庭后被告吕其民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本院依法对外委托,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收到河南张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书,河南张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未销售的七辆车的贬值损失的总价值为61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其依法享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关于原告蚂蚁物流公司的赔偿数额:1、对原告请求的评估费10200元、施救费7100元,有鉴定费票据及施救费票据予以证明,原告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原告请求车辆损失费115125元,被告新泰人民财险公司虽有异议,其虽提出评估申请,但未缴纳评估费,亦未提供证据推翻原告提供漯河市守正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故法院对原告该请求予以支持。3、原告请求车辆贬值损失89000元,被告吕其民提出异议,因经法院委托,河南张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未销售的七辆车的贬值损失的总价值为61000元,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61000元。以上共支持的费用193425元。鉴于发生事故时鲁J×××××号货车在被告新泰人民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新泰人民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新泰人民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蚂蚁物流公司财产损失费2000元。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的施救费、车辆损失费、车辆贬值损失计181225元,因被告吕其民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新泰人民财险公司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126857.5元(181225元×70%)。对于评估费10200元,由被告吕其民赔偿7140元(10200元×70%)。因鲁J×××××号货车挂靠于被告瑞途货运公司,被告瑞途货运公司对吕其民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对被告新泰人民财险公司提出其不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因原告蚂蚁物流公司在发生事故时运输的是未销售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经修理,但在销售时必然影响车辆的销售,且被告新泰人民财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被告新泰人民财险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被告瑞途货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原告所主张的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共计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施救费、车辆损失费、车辆贬值损失共计126857.5元三、被告吕其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鉴定费7140元。四、被告新泰市瑞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新泰人民财险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蚂蚁物流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支持;其他两方被上诉人均未提供鲁J×××××号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及驾驶员驾驶证、上岗证以证明事故发生时,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应判决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蚂蚁物流公司答辩称:车辆贬值损失我们已经实际赔付,其他同一审意见。被上诉人吕其民答辩称: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相关证件,上诉人称答辩人未提交,与事实不符;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原审判决书中书写错误,将鲁J×××××号车误写成鲁J×××××号车。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蚂蚁物流公司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支持;2、上诉人是否可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本院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因被上诉人蚂蚁物流公司所运输的是新车、商品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必然导致其价值的贬损;且经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贬值损失进行了评估,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吕其民、被上诉人瑞途货运公司未提供鲁J×××××号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及驾驶员吕其民驾驶证、上岗证以证明事故发生时,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上诉人该主张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有相应证件;另一方面,上诉人主张免责,证明责任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而不是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此,上诉人主张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1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吴增光审判员 王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