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明与李金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李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667号原告杨明,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李金超,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李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涛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赵 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甄 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