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高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甲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高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系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五日书记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