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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依诺电子有限公司,龙灯,李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依诺电子有限公司,龙灯,李江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548号原告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承志。委托代理人陈金水,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深圳市东方依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三社区鸿观科技园17栋4楼右。法定代表人欧阳波。被告龙灯,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身份证码43060219811217602X。被告李江龙,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县。原告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在本院起诉被告深圳市东方依诺电子有限公司、龙灯、李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原告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力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