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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胡小牛与芜湖市老板俱乐部、胡雪春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牛,芜湖市老板俱乐部,胡雪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065号原告:胡小牛,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被告:芜湖市老板俱乐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胡土改。被告:胡雪春,男,1977年1月8日出生。原告胡小牛诉被告芜湖市老板俱乐部、胡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牛撤回对被告芜湖市老板俱乐部、胡雪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胡小牛撤回对被告芜湖市老板俱乐部、胡雪春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8元,由原告胡小牛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