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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生,现住平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个人账户存款10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家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