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单露露、李兰花、单婷婷与蔡国正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露露,李兰花,单婷婷,蔡国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06号原告:单露露原告:李兰花原告:单婷婷被告:蔡国正本院受理的原告单露露、李兰花、单婷婷与被告蔡国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