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41号原告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周涛。委托代理人张腾霄、查英,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樟。委托代理人鲁宏,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涉案协议已由他案一并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军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