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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秀臣与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臣,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9行初12号原告刘秀臣,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3号。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原告刘秀臣因不服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待遇核准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秀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臣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晶代理审判员  孙沙沙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