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字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成吉与被执行人金相根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成吉,金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字64号申请执行人尹成吉,男,朝鲜族,1964年10月26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金相根,男,朝鲜族,1960年9月11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成吉与被执行人金相根之间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57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尹成吉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5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龙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