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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吴嘉禄与李立夫、李军、宁波耸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石阿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嘉禄,李立夫,李军,宁波耸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石阿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08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嘉禄。委托代理人赵坤,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立夫,男。委托代理人蒋万来,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耸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夫,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万来,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阿莲,女。委托代理人蒋万来,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嘉禄与被申请人李立夫、被申请人李军、被申请人宁波耸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耸生公司”)、被申请人石阿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嘉禄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吴嘉禄没有交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涉案展期《借款协议》、李军出具的三份借条可以为证。2、李立夫出具的《代儿子李军还债承诺书》承认欠款440万元(含争议的75万元)。3、银行出具的《查询牡丹卡历史明细》可证明李军曾有规律地按照借款本金的1%支付月利息,进而可证明吴嘉禄实际交付了借款本金440万。4、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认定耸生公司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石阿莲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李立夫、石阿莲、耸生公司共同提交意见认为,所谓借款协议和续借协议都是吴嘉禄拟定格式后与李军签订的为借赌资不论实际数额的虚假协议。李军滥赌输尽家产后避债在外下落不明,现老父为子偿债。《代儿子李军还债承诺书》承认欠款440万元(含争议的75万元),系李立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后发觉吴嘉禄虽声称争议的75万系现金交付,却无证据证明。从利息倒推本金数额错误。吴嘉禄向耸生公司主张权利,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李军滥赌欠债本是其个人债务,李立夫出于道义替子还债,石阿莲系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老太,对事情来龙去脉一无所知,向吴嘉禄汇款系李立夫瞒着石阿莲让其女儿李燕代办。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李军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1.关于涉案借款合同项下未归还本金的金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李军出具之借条、李立夫出具之《代儿子李军还债承诺书》的措辞,均未显示李军实际收到了系争的75万元。涉案展期《借款协议》、《查询牡丹卡历史明细》以及吴嘉禄所称李军曾有规律地按照借款本金的1%支付月利息,亦不足以推定李军实际收到了上述75万元。据此,吴嘉禄未能提供上述75万元业已实际提供给李军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借款合同中涉及上述75万元的部分,合同关系虽成立但未生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故一审认定涉案借款合同项下实际未归还本金为325万元,并无不当。2.关于耸生公司是否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1)耸生公司是借款协议上签名的担保人,但各份协议均未约定保证期间,如要求耸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现吴嘉禄未举证证明其曾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耸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耸生公司依法免除保证责任。(2)耸生公司在借款协议上系以担保人而非借款人身份签章,且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被实际用于耸生公司的生产经营,故耸生公司不应与李军共同承担责任。(3)李立夫虽是耸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出具的《代儿子李军还债承诺书》,即未加盖耸生公司的印章,其措辞也不具有代表耸生公司承诺还款的意思,故吴嘉禄要求耸生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法院难以支持。3.关于石阿莲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李立夫和石阿莲系夫妻关系,李立夫出具《代儿子李军还债承诺书》的措辞为李军所欠债务由其本人归还,考虑到本案中李立夫系主动加入他人债务承担等情况,一审判决未认定石阿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尚属合理。综上,吴嘉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嘉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庶审 判 员  黄 海代理审判员  许晓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