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就业服务局诉马远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就业服务局,高俊伟,马远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342号原告呼伦贝尔市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马灿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尚志颖,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俊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马远河,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就业服务局诉被告高俊伟,马远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钺��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孙格军审判员 孙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杨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