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东安机械厂与重庆利城减震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东安机械厂,重庆利城减震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12号原告(反诉被告)沙坪坝区东安机械厂,(业主李术强,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东安机械厂业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6社,组织机构代码L2525357-6。委托代理人刘勇庆,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利城减震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新青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6676-8。法定代表人罗成虎,重庆利城减震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兵,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利国,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沙坪坝区东安机械厂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利城减震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重庆利城减震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诉原告沙坪坝区东安机械厂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东安机械厂、反诉原告重庆利城减震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沙坪坝区东安机械厂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利城减震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交纳2803元,由原告沙坪坝区东安机械厂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交纳1075元,由反诉原告重庆利城减震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