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艳与王宗英、唐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王宗英,唐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778号原告唐艳,女,1982年9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委托代理人李永良,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宗英,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唐奎(系王宗英丈夫),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艳与被告王宗英、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王宗英、唐奎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由唐艳、魏自刚提交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夷陵大道××××号房屋作为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宗英、唐奎银���存款110万元或扣押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