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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曲木威火诉钟树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木威火,钟树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546号原告曲木威火,男,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被告钟树太,男,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负责人胡山,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木威火诉被告钟树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曲木威火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木威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木威火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