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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七妹、孔令江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七妹,孔令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特4号申请人:朱七妹,务农。委托代理人:邱泉松,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孔令江,务农。诉讼代理人:孔德法,务农。申请人朱七妹要求宣告孔令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孔令江于2015年8月8日不慎坠地受伤,治疗终结后,经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丧失。2016年1月25日,其妻子朱七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孔令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朱七妹为被申请人孔令江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孔令江受伤后,已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申请人朱七妹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孔令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朱七妹为被申请人孔令江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孔令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朱七妹为被申请人孔令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姜亚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