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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与沈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沈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号院。法定代表人蒋淑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北京科管院)因与被上诉人沈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41111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吴永杰、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2016年4月11日,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上诉人沈珺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北京科管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管辖权纠纷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沈珺在一审中起诉称:沈珺系北京科管院中层领导。2015年3月17日,因北京科管院急需资金周转,向沈珺借款575900元,约定2016年3月17日前还清。现因北京科管院已进入法院拍卖程序,沈珺催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北京科管院偿还借款本金575900元。二、诉讼费由北京科管院承担。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管院送达起诉状后,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注册地已经过户给案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没有办公地点,其唯一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沈珺系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由的子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关于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沈珺起诉要求北京科管院偿还借款,沈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履行地,属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北京科管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科管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管院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北京科管院的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x号院已于2013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拍卖并过户给案外人,其在北京市海淀区已无办公地点,目前唯一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故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珺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其针对北京科管院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北京科管院当时向在校的部分老师借了钱,沈珺也是其中之一,因为大家都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沈珺也就跟大家一起向上述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也受理了,且上述很多人的案件都进入实体审理了,沈珺的案子北京科管院却提出了管辖异议。北京科管院是在其注册地点向沈珺借的钱。综上,请求驳回北京科管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17日,沈珺作为贷款方,北京科管院作为借款方,就575900元借款事宜签订《借款合同》。二、北京科管院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院。三、沈珺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x路x号x楼。就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沈珺并未在一审程序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依据北京科管院提交的北京市民政局颁发给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记载,其登记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x号院。在北京科管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情况下,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其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地点即为其住所地。据此,一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北京科管院的住所地法院,基于原审原告沈珺的选择,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科管院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吴永杰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