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5民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XXX诉马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5民第19号原告马XXX,女,东乡族,生于1976年5月,不识字,农民,住和政县松鸣镇大山庄村。被告马XX,男,东乡族,生于1967年6月,不识字,农民,住和政县松鸣镇大山庄村。原告马X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在1997年9月按当地农村习俗办了婚礼,后到吊滩乡人民政府补领结婚证。由于原告与被告是再婚,和被告结婚时带着前婚生育的女孩马XX。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时常外出打工,到年底没有挣到钱。我在家务农并抚养孩子,农闲时到大南岔河采砂,捡石头,用于修建房屋。被告时常殴打我,辱骂我,导致原告对被告失去了感情。我哥哥多次叫被告安家,但被告都不同意,我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已分居八年。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们于1997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结婚时原告带来了与前婚生的女孩马XX,当时马XX2岁。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困难,经常外出打工挣钱,所挣的钱全部寄回家由原告使用,对原告及孩子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2009年3月29日原告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家外出,至今未归。造成了目前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境地。多年来我四处寻找,但原告还是未回来。2011年2月通过政府救助,加上我借款50000元修建了现在居住的房屋,当时原告已离家两年多,没有出过一分力,更别说抱石头,挖沙子。而且借款也由我还清。期间,原告带来的女孩由我抚养了六年,长大成人后原告偷偷嫁给了别人。原告无故离家外出,导致夫妻感情、家庭关系彻底破裂,而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71600元。现原告要求离婚我同意,现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分割,原告必须退回我的现金50000元。另外承担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9月1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带有一女孩,名叫马XX,现已出嫁。2009年3月29日原告带着女孩马XX外出至今未回。2011年2月被告通过政府补助4000元修建了房屋5间,修房时借款由被告还清。原告外出后被告寻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诸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双方均无异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合法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私自外出近七年不归,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要原告退还现金50000元以及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且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XXX与被告马XX离婚;二、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的部分作为经济帮助费留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年明虎审判员 孟肖君审判员 王 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有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