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武与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43号原告:陈武。委托代理人:陈慧君。被告: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与被告唐山天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陈武负担。审 判 长 谭志刚审 判 员 张小智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