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9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博湖县鑫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平秀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湖县鑫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平秀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9民初86号原告博湖县鑫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湖县博湖镇光华路。法定代表人严希飞,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楠,博湖县本布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平秀,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湖县鑫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平秀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博湖县鑫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湖县鑫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博湖县鑫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彩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