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1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11民初275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