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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1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11民初275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