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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民轩与罗贤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民轩,罗贤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880号原告:杨民轩,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贤超,男,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涡阳县。原告杨民轩诉被告罗贤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柯 磊审 判 员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高善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东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