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艳与薛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薛光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1793号原告王艳,女,1976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薛光磊,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王艳诉被告薛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诉称,2015年2月6日,原告借给被告5万元,无利息。2015年2月1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还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按照原告王艳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薛光磊应诉,原告又无法提供出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征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