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张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5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55号。代表人:邢国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孔东方、张晓锋,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被告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张荣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330019627-2022-20140574925)起诉,要求:1、被告张荣返还借款本金1038758.45元,并支付利息(包含复利、罚息)14864.71元(暂计至2016年1月15日,此后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合计1053623.16元;2、被告张荣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4000元;3、原告对被告张荣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2幢1单元302室抵押房产对上述一、二项请求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1、借款人:张荣;2、贷款本金:人民币1050000元;3、借款期限:2014年11月19日至2044年11月19日;4、合同执行利率: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0%;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5、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1个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6671.28元。6、抵押情况:被告张荣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2幢1单元302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履行主合同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双方于2014年11月17日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债权数额为1050000元。7、违约责任: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除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实际还款情况:按约支付本息至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1月19日系统自动扣款6元,剩余本息未付。实现债权费用: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荣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张荣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现被告张荣逾期未能支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张荣立即予以归还。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被告张荣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荣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2幢1单元302室房屋为原告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借款本金1038758.45元,并支付利息(包含复利、罚息)14864.71元(暂算至2016年1月15日,2016年1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支付);二、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律师费14000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有权就张荣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2幢1单元302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04元,由张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