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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瑞良与上饶市暴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良,九江市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暴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604号原告袁瑞良,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大道312号七星大厦第一幢二单元2205室。法定代表人施军。被告上饶市暴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87号B栋102。法定代表人高香珍。本院在受理原告袁瑞良与被告九江市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饶市暴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著作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分别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上饶市,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设备终端等设备也不在北京市,故认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本案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本院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九江市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暴云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驳回被告九江市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暴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九江市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暴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