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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玉与李福安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李福安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551号原告王玉,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李福安,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诉被告李福安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冠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乌日汗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