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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粟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粟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70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负责人崔敏奎,行长。委托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可,女,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粟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重庆分行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