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柳梅初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柳梅初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466号原告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光文社区沿河路4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颜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书科,农民。被告柳梅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梅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涟源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