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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4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毛金仙等与毛金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金荣,毛金雪,毛金叶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790号原告毛金荣,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原告毛金雪,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原告(兼原告毛金荣、原告毛金雪的委托代理人)毛金仙,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毛金叶,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玉芝(系毛金叶之妻),1961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荣、毛金雪、毛金仙诉被告毛金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兼原告毛金荣、毛金雪的委托代理人)毛金仙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金荣、毛金雪、毛金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毛金荣、毛金雪、毛金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