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4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毛金仙等与毛金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金荣,毛金雪,毛金叶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790号原告毛金荣,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原告毛金雪,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原告(兼原告毛金荣、原告毛金雪的委托代理人)毛金仙,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毛金叶,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玉芝(系毛金叶之妻),1961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荣、毛金雪、毛金仙诉被告毛金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兼原告毛金荣、毛金雪的委托代理人)毛金仙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金荣、毛金雪、毛金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毛金荣、毛金雪、毛金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